哪些星宿的女人容易被愛沖昏頭?
有沒有上榜,請參考太陽及金星星座。雙魚座 雙魚座的女生之所以容易被愛沖昏頭,是因為她只要對方給她一點點小小的承諾,她就能繼續守著對方,即便那個承諾看不到也抓不著,什麼天上星星的蠢話雙魚女她都會願意去相信,而且,當男人有了過錯,只要買了鑽戒或房子陪罪,雙魚女一般都樂意不再計較,算是相當好哄騙的星座。雙子座 雙子座的女生平常可是聰明絕頂的,但在愛情這一關,卻總是看不清楚,別人怎麼講她都不聽,如果愛上了一個人,即便身邊的親戚朋友都不喜歡,她也不會在乎,直到有一天發現自己受騙了,那時後悔就已經太晚了,這一切和雙子女擁有過度樂觀傾向有關!天蠍座 天蠍座的女生對愛情是無怨無悔的,只要愛上了,即便是超過自己能力所及的事情,她也會努力達成,當對方作了一些讓她傷心的事情,她也會先給對方機會,即使對方說法無法說服自己,天蠍女也會替自己洗腦,然後相信對方,但常常就在這樣一再的自我欺騙下,天蠍女已經被她對男人的愛沖昏頭了!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rlhi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你的聖誕E-CARD安全嗎? 駭客太厲害連比爾蓋茲都失算..
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2004年時曾預測,垃圾郵件將在2年內完全消失,資安廠商賽門鐵克則直指他想法太樂觀,垃圾信至今不見任何逐漸消失的跡象,反而一路爬升,數量更攀向高峰,占總郵件流量的72%,成為許多人用電腦時的燙手山芋。惱人的轉寄信又在聖誕前後開始大幅出現!賽門鐵克指出,近日攔截到許多信件夾帶gif圖片檔,圖中的卡通人物偷偷摸摸丟雪球襲擊收件者,並要求收件者再轉寄e-mail去偷襲別人,乍聽之下似乎只是個無傷大雅的小遊戲,然而,當你轉寄時,卻可能已親手將親朋好友的郵件地址白白奉送給他人了。回顧2007年,賽門鐵克也發現「圖像式」垃圾郵件大量出現,還有許多新手法,例如首次利用MP3和YouTube,或透過即時通訊、線上遊戲來散發垃圾信。同時,垃圾郵件散播者也趁年底進行「搜集」攻擊(directory harvest attacks),廣發3500萬封空白信到臆測的e-mail,若無退件則代表此電郵地址為有效帳號,就成了將來發送垃圾信的目標之一。而2008北京奧運、英國小女孩瑪德琳的失蹤疑雲、名人八卦等,都是垃圾郵件利用的工具。賽門鐵克表示,最近有詐騙信佯稱來自「中國海洋石油公司」,通知收件者獲得獎金及免費奧運行,這是首度發現以北京奧運為誘餌的垃圾郵件,藉以騙取個人資訊。根據2004年奧運的經驗,賽門鐵克預測,明年初到夏季,與奧運相關的垃圾郵件數量將持續攀高。賽門鐵克12月份垃圾郵件報告也顯示,某些信件夾帶協尋瑪德琳的官網連結,然而,一旦接收者點閱連結,就會下載病毒到電腦;此外,小甜甜布蘭妮、琳賽蘿涵都成為最新藥物垃圾郵件的標題,以聳動的八卦標題引誘你開信,內文卻只有推銷威而鋼的文案。■如何確保網路使用安全?1.不要隨意開啟e-mail所附連結或檔案,小心木馬上身!2.定期更新電腦程式中的修補程式,確保電腦維持最新狀態。3.不要透過郵件所附的連結來傳送個人機密資訊,最好直接鍵入URL網址或從「我的最愛」進入網站,因為駭客可能會利用與「正牌網站」相似度極高的網址讓使用者上鉤。4.不要將密碼設定為簡單的英文字彙或生日,最好混搭其他符號。5.不要輕易點選網路廣告,或從線上論壇下載外掛程式,小心誤入釣魚網站。6.網咖上網要注意,盡量不要在網咖從事線上交易或網路銀行等活動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rlhi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日喝水行程表 ~ 讚 !!
各位親愛的朋友,再多喝水之餘請記得一件事,不要憋尿喔!

每個人每天建議喝2,000到3,000cc的水,不過,喝水也要看時機。

專家提供每日的喝水建議行程表,照著喝,身體就能將喝下去的水做最充分的
運用喔!
1.早上起床清晨是一天中喝水的最佳時機,可使腸胃甦醒、增加蠕動、預防便秘,早上起床一定要喝1大杯水,約500cc。







2.早餐後到中餐間 吃完早餐2小時後,和中午用餐前30分鐘,各要喝下約500cc的水,不要一口氣喝掉,慢慢喝、一口一口喝。

3.下午茶時間 吃完午飯後和晚上吃晚餐前30分鐘,一樣要各喝500cc的水,記得要空腹時喝,不要邊吃邊喝,才不會沖淡了消化液,反而阻礙消化作用。



專家提醒! 不是口渴才喝 當感覺到口渴時,表示身體已經是缺水的狀態了,所以正確的喝水態度,就是平常要多補充水分,等口渴才喝,就來不及解身體的渴了。

北醫生化學科教授 張怡怡

人體的細胞大部份是由水構成,小孩體內的水分佔80%;成人有60%到70%;老人則是50%。水分進入人體後可由腸胃黏膜吸收,進入血液循環,將老化廢物與毒素帶走。所以如果水喝得不夠,血液會濃稠,毒素無法順利排出,造成疾病,甚至結石。

報你知日常生活

出外帶著 天氣炎熱,容易流失水分,出門前要記得隨身攜帶一罐水或果汁、運動飲料等。

不要牛飲 喝水應該慢慢喝、小口小口喝,身體較容易吸收水分,不要一下子猛灌。















少喝冰水

不要太常喝冰水,對腸胃會有刺激,應以接近室溫的冷水為佳。











運動飲料 運動飲料應該是流汗流得很多時再喝,而不是一口渴就喝,因為運動飲料含有鈉離子,只適合大量流汗後補充,否則可能帶給腎臟負擔。



小心頭痛 激烈運動後如果喝冰水,容易刺激呼吸及消化系統,有時也可能讓腦血管突然收縮,出現頭痛症狀。





多吃水果

如果不喜歡喝水,可以吃些水分豐富的水果,例如水梨、西瓜等,不過有些水果較甜,吃太多要小心糖份過高的問題。

緊急狀況加一點鹽

如果覺得肌肉無力,有噁心嘔吐感時,表示嚴重缺水和 鹽分,應在水中加一點鹽,約半小匙喝下。







喝水注意 湯、飲料,體內消化這些飲品反而需要額外再用到水份

所以湯、飲料、牛奶,如果共喝了500cc,只能當做補充了250cc,也就是大約一半的水份;如果是含咖啡因等利尿成份的可樂、咖啡、茶等,含水量則只能算三分之一。
小百科礦泉水的秘密 礦泉水有些人會覺得好喝、有甘甜味,關鍵在於所含礦物質。稱得上是「可口」的礦泉水,總礦物質含量每公升小於200毫克,包括鈣、鈉、鎂、鉀、鐵。礦物質太多時,澀味重,不容易入口,也會對身體造成負擔。下次買礦泉水可看成份標示,算總礦物質含量。

市售的包裝飲用水,只有部份廠商有接受GMP的檢測,消費者在購買時最好選用有食品GMP標誌的產品,較安全。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rlhi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外資買賣超 98/10/23
◎外資買賣超(10/22)





代碼

股票名稱

買超張數

代碼

股票名稱

賣超張數

2317

鴻海

9610

2475

華映

-35013

2349

錸德

8333

2409

友達

-29621

2105

正新

7028

2330

台積電

-20201

1402

遠紡

6833

2603

長榮

-18921

3037

欣興

4385

2885

元大金

-17257

2315

神達

4275

2412

中華電

-16744

2327

國巨

4046

2303

聯電

-15900

2887

台新金

3661

2891

中信金

-12815

1907

永豐餘

3080

2892

第一金

-10939

2448

晶電

2645

3009

奇美電

-9964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rlhi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中日報 1001213–1603號 電子報







發行人  張玉柱  中縣營字第09603847號  E-mail:tc_news@yahoo.com.tw 2011.12.13(二)第1603號






1001213台中日報今日報紙詳細內容 找工作 203人力銀行
(取消/訂閱電子報)






18歲大兒子休學打工賺錢被車撞一家生計陷困頓
車淑娟為單親媽媽發聲


【記者陳世明報導】豐原區豐社里的低收入戶單親媽媽袁玉花,一人靠在餐廳打零工每小時90元,一個月收入約在一萬元左右的低薪,撫養二個小孩,18歲的大兒子為分擔母親辛勞,讓17歲的弟弟能順利上學,高一上學期就休學,跟著母親做資源回收、餐廳計時洗碗工,由於學歷及年齡限制,無法成為正式員工,收入有限。同是單親媽媽,立委候選人車淑娟近日協助大兒子住院,家庭經濟受困的單親受家暴媽媽袁玉花申請急難救助。袁玉花表示,她的前夫是挖土機司機,脾氣不好酒後經常毆打她,離婚後仍會回來暴力相向,還規定其不得交男朋友,為了防止其前夫的暴力,她已經聲請過兩次家暴防護令,最近一次是今年5月23日,其前夫酒醉後毆打其臉部,並且用遙控器砸她,大兒子原為其前夫前妻所生,她從小扶養他長大,大兒子卻非常孝順,保護她還休學賺錢幫她養家。袁玉花說,原本我存了五萬多元給他念了一學期的私立中學,…(詳全文)


「后里‧薯不完」12/17、18后里馬場見  徐副市長品嘗馬鈴薯直誇清脆有嚼勁


【記者林慈帝報導】臺中市副市長徐中雄12日上午參加后里區農業產業文化活動的「后里‧薯不完」記者會,由於11月豪雨加上升溫造成約4成馬鈴薯田有災情傳出,徐副市長除了關切區公所申請中央專案補助的進度之外,也現場親嘗新鮮現採的馬鈴薯並誇讚「脆又有嚼勁」,鼓勵大家踴躍參加週末活動,以行動支持農民。 徐副市長表示,馬鈴薯在國外是主食之一,但較常被國人歸類為蔬菜,其實后里區的馬鈴薯田面積很大,約150多公頃,每公頃可收成約25公噸,1年約收成1,750公噸,產值750萬元左右,但其實每公頃馬鈴薯田的成本約為22萬元,利潤並不高;加上11月連日豪雨造成約4成馬鈴薯田傳出災情,雖有「農作天然災害補助」減少農民損失,徐副市長還是大力呼籲民眾以行動支持后里馬鈴薯。…(詳全文)


中市法制局提醒消費者:挑選好年菜,團圓過好年


【記者李宏志報導】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再一個月就是國人最重要的節日~過新年的春節了,市面上各大超商通路也已經將預購年菜之型錄上架,供消費者選購,而臺中市政府消保官也立即蒐羅了型錄加以審閱內容,提前幫消費者把關,並進一步提醒消費者,一定要貨比三家,並對欲購買之年菜詳加瞭解,不要只看令人垂涎的照片馬上訂購,謹慎細心評估菜色、菜量及品質後再選購,然後確實保存型錄及訂購單,才不會貨到後悔,不僅退貨困難,更壞了一年一次團圓過年的興致!法制局局長林月棗表示,依行政院消保會公告的郵購食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規定,年菜型錄應記載熱量、營養成份、數量、重量,必要時記載食品尺寸、大小等,以利消費者選購時參考。市府消保官於審閱年菜型錄之過程中,發現除上開內容外若要完整對個別年菜內容作標示,有其事實上之困難,…(詳全文)


修平科大施城維、蔡筱柔獲頒「陳月秋熱愛生命獎」


【記者張益銘報導】修平科技大學數位媒體設計系三乙施城維與應用中文系四甲蔡筱柔兩位同學,榮獲「100學年度陳月秋熱愛生命獎」,各獲頒獎杯乙座、獎學金一萬五千元,在45週年校慶典禮上接受校長鍾瑞國頒獎與鼓勵。施城維克服障礙努力向學,蔡筱柔從谷底爬起奮發向上,兩位同學永不放棄的精神,對生命熱愛的堅持,獲得全校師生一致掌聲與讚譽。修平科大陳月秋老師2010年榮獲財團法人周大觀文教基金會第13屆全球熱愛生命獎,陳老師將撰寫的「現在很好-抗癌博士陳月秋的生命故事」著作,義賣款全數捐給學校,成立「陳月秋熱愛生命獎學金」,回饋弱勢學生,幫助需要幫助的同學,於每年校慶典禮上頒發。目前獎學金已累積達50多萬元,尚持續增加中。…(詳全文)


新社花海節臺中市農特產展售區業績強強滾  銷售金額超過4千萬


【記者劉憲章報導】新社花海活動於11日落幕,開放一個月期間累計賞花人次達150萬人次,其中臺中市農特產品展售區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4千萬元,平均每攤位銷售金額達30萬元,比去年成長二倍,為臺中市及新社當地農民帶來龐大商機,有許多攤位總銷售金額更超過100萬元,農民對市府用心規劃及協助表示衷心感謝外,並希望明年能再來參展。此次臺中市農特產品展售區整合臺中市各區農特產品、霧峰、大安、樹生、松鶴、石圍牆等5大農村酒莊及大臺中名攤美食共計141個攤位參展,在農特產品部分,由農業局整合各區農會推薦所輔導的產銷班及家政班參展,農民以產地直銷方式,將所生產的椪柑、甜柿、葡萄、雪梨、蜜蘋果、香菇、蜂蜜、百合、文心蘭、茶花、梨山茶、甘藷、吉園圃蔬菜等當季農產品於花海會場銷售。…(詳全文)


楊正中質詢精密機械工業區住宅用地 市長表示會以市民權益為優先考量 …(詳全文)


議員黃錫嘉質疑統一挖補作業 胡市長:自治條例朝對人民有利方向修訂…(詳全文)


議員林榮進、陳成添關心原住民與運動議題 胡市長表示市府會盡力而為…(詳全文)


議員張滄沂建議大里區新行政中心  胡市長表示一定會研究…(詳全文)


大家共同來支持及鼓勵「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讓媽咪哺乳更輕鬆…(詳全文)


100年全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演練 蔡副市長:演練視同作戰 …(詳全文)


酒後駕車車禍肇事 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警方依法移送法辦…(詳全文)


貧弟無力助罹癌失明兄長  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員警助申請慈善補助…(詳全文)


歡送役男入伍 軍人服務站幫助解惑…(詳全文)


陸軍眼鏡蛇直升機重墜地…(詳全文)


世佛會第二屆「世界佛教企業論壇」將於12/23-24在台灣舉辦…(詳全文)







台中日報1001221-1204?週新聞焦點news 歡迎免費下載






※ 歡迎大台中市各界提供採訪 News 請  E-mail:tc_news@yahoo.com.tw ※







 

rlhi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房貸急凍 銀行改衝免綁約、低利信貸
5月繳稅季節到來,加上房貸放款急凍,銀行業全力改衝信貸。永豐銀行昨天推出「豐利金」信用貸款,前6期只要1.66%,號稱市場最低利率。而且客戶每年正常繳款,次年就有高達1%的利率減免回饋,同時不綁約,客戶提前清償,不收違約金。
安泰銀行則推出女性信貸專案,鎖定女性客戶為目標。安泰銀行表示,金管會的銀行各項放款逾期情形「性別統計」,去年女性客戶整體貸款還款的延滯比率僅0.54%,較男性客戶的0.73%低,顯示女性的財務管理能力較男性佳,會是信用放款的好客戶。
安泰銀行表示,女性貸款專案採一段式利率計價,最低2.88%起,雖然前期利率比「多段式」利率高,但目前是升息階段,時間拉長不見得不划算;此外,借款期限最長7年,也沒有提前清償違約金。
永豐銀行資深副總經理江威娜表示,景氣回升,加上民眾即將繳稅,消費者的資金需求擴大,民眾可考慮目前銀行業推出的不同專案。
江威娜建議在選擇信貸產品時,除了比較利率高低,還要考慮有無綁約限制,只要不綁約,民眾有錢即可提前清償,資金運用會更有彈性。 江威娜表示,如果想在中短期還清貸款金額,建議選擇前期貸款利率低、且不綁約的產品;如果有長期的資金需求,則可考慮銀行的「回饋好客戶」機制,只要每年正常繳款,次年起就有利率減免回饋,可省下不少利息。【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2.0pt;font-family:"sans-serif";}
銀行貸款 陳 老師~專業理財規劃一次幫您搞定貸款麻煩事 任何有關銀行貸款疑難雜症相關問題歡迎隨時留言與我聯繫討論 免費諮詢電話:0980-939-129 陳 小姐 免費線上諮詢MSN : moneysasha@hotmail.com 一通電話 專家解說 立即評估 全省服務 通信辨理 ★汽車、房屋鑑價 財務診斷 免費實施中 ★專業經理人為您一對一服務 ★誠信專業是您最佳的選擇 服務項目: 銀行貸款 信用貸款 通信貸款 軍公教貸款 醫生護士 500大企業 上市櫃員工 代償 房屋貸款 轉增貸 整合負債 房屋買賣 預售屋全貸 二胎貸款 套房貸款 法拍代墊 企業貸款 攤販貸款 頭家貸 自營商貸款 負責人信貸 創業貸款 微型貸款 融資票貼 汽車貸款 中古車貸款 計程車貸款 公司車貸款 營業車貸款 貨車貸款 代償當鋪車
卡債 缺錢 欠錢 急用錢 資金週轉 急需錢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rlhi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破解中華電、批踢踢~駭客竊千萬個資 林志玲也受害!
破解中華電、批踢踢~駭客竊千萬個資 林志玲也受害!
ETtoday 更新日期:2007/09/22 12:59 記者:社會中心/中部報導 曾經入侵總統府網站惡作劇的電腦駭客蘇柏榕,又再度犯案!這次他和林姓高中生被黑道吸收,入侵中華電信、台大BBS等網站,竊取上千萬筆網友的個人資料及電子郵件帳號賣給補習班和詐騙集團,連名模林志玲也是受害人之一。電腦駭客蘇柏榕,高中還沒畢業,就以高超的駭客手法入侵總統府網站,當時警方珍惜他的天才電腦能力,還要他天天到刑事局報到,想不到才上了大學,又夥同另一名林姓高中生入侵中華電信、台大BBS和無名小站">無名小站等網站,盜取上千萬會員資料販售。靠著自修縱橫網路的天才,曾經罹患自閉症,19歲還不會綁鞋帶,不過在數理方面卻難不倒他,在建中的數理考試次次幾乎都是滿分,只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從國中開始,為了查考試成績,曾入侵基測電腦資料庫,就讀建中高二時,更入侵總統府網站,宣佈愚人節放假一天,高中畢業時,又入侵大考中心網站竊取考生資料。警方擔心他被黑道利用,要他在刑事局打工,還輔導蘇柏榕考上聯合大學,只是才不到兩年又走回頭路。警 方:「我們是希望他在技術依法協助我們,進行觀念的釐清,或是技術的突破,做犯罪偵查的動作。」蘇柏榕手法越漸高竿,還利用免費學術網路,將竊取的資料存放國外主機躲避查緝,只是頭腦好不走正途,蘇柏榕再犯,恐怕這次要付上極大代價。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rlhi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歌舞史精彩一頁 女演員華麗登場
歌舞史精彩一頁 女演員華麗登場60年代的台灣,有個的「藝霞歌舞團」,華麗的歌舞演出、風靡海內外,雖然這個全由女子組成的歌舞團,早已解散,但為了追尋這段歷史,導演薛常慧,找回了當年的團員,細說從前,完成了這部紀錄片「藝霞年代」,下周末起將在全台上映。清一色的年輕女演員一字排開,場面華麗、演出更是金光閃閃。消失了二十多年、卻是台灣歌舞史上最精彩的一頁,藝霞歌舞團的表演,透過紀錄片,重現在舞台上。這是1961年,日本東寶劇團來台演出的情形,舞台上女性演員、扮演各種角色,載歌載舞,就是受到這種華麗的表演風格影響,當時台灣民間,立刻集資成立了「藝霞歌舞團」。靠著熱鬧的歌舞場面,藝霞的演出,風靡台灣和東南亞。這段珍貴的八厘米電影,就是當年的台柱、小咪演出的情景,藝霞團員說,那時她們一年365天,幾乎天天都有演出。這些當年在舞台上風光一時的團員們,現在卻早已成了歐巴桑,為了重現昔日演出的情景,紀錄片導演薛常慧,把她們一一找回,訓練出一批年輕舞者,要透過記錄片,帶領觀眾,重溫藝霞當年的盛況。藝霞在舞台上引領風騷二十四年,70年代後,因為環境改變、經營困難,終於吹起了熄燈號,但當年魅力十足的華麗歌舞,卻依舊在不少台灣人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記。記者蘇玲瑤、莊志成 台北報導

(2009-10-13 )  公視午間新聞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rlhi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日圓飆 遊日冬季團費漲2成
日圓狂飆衝擊效應馬上反映到旅遊業。準備在元旦或過年假期到日本
等地賞雪旅遊的民眾,可能得要有
多花點錢的心理準備,光是團費恐怕就要漲1成到2成。另外,台灣進口的各項日系產品價格也都蠢蠢欲
動。
延續秋天的日本賞楓人氣,不少人準備在元旦、過年期間到日本賞雪、泡溫泉
,不過最近幾個月想到日本玩,團費可能不便宜。中國時報
旅行社總經理趙政岷指出,「元旦的(團費)大概都已經出來了,可是過年的還沒完全出來,主要就是因為航空公司一直在觀望,加上匯率
的影響,我擔心如果這樣子過年這
一檔,因為過年是最高檔期,可能團費上漲3000到5000都有可能。」
即使擔心團費漲價,會影響民眾出國意願,旅行業者還是不得不漲,因為日圓兌美元
飆升,11月27日已經升破85元,出現84.3元日圓兌一美元價位,半年來日圓兌台幣
也升值11.64%,以致冬季熱門的日本
旅行團元旦價格漲1成,過年、寒假團費漲1到2成。
不過這時候可以往南半球走,例如杜拜
或免簽證的紐西蘭都會比較便宜,趙政岷指出,「南線往中國,
或是如果冬天,你也想玩歐洲的話,現在歐洲都很便宜,紐西蘭因為免簽證也是一個重點。」
不想傷荷包,消費者可以避免去日本,到其他國家玩。其實日元漲,不只日本團費變貴,在台灣的日系
商品價格也已經蠢蠢欲動,如果日元漲勢再不停,恐怕日貨都會通通漲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rlhi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哪些行為違反了智慧財產權 ?
【新聞話題】:哪些行為違反了智慧財產權 ?【話題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話題性質】:侵犯他人智慧【適用範圍】:一般大眾
【內容如下】:一、有人抄襲了我的心血,該怎麼辦?   
A:不論學生、上班族或是Soho族,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的辛苦創作,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而遭他人利用。如果他人的利用是合法、合理的使用,就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反之,如果他人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也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就使用別人的著作,那就是侵害著作權的違法行為。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共分為十一類,它們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等。
當著作權受到侵害時,著作權人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的規定要求侵害人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依照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的規定,訴請法院對侵害人論罪科刑。不論是民事上的救濟或刑事上的追訴均由司法機關受理訴訟後,依法裁判,若不服司法機關之判決,可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提起上訴,以資救濟。所以,有人抄了您的心血,不法侵害您的著作權時,不要猶豫,要勇於依法主張權利,這樣,尊重著作權的觀念,才可以在我們的社會落實生根。 二、暫時性重製,都算是觸法嗎?   
A:所謂「暫時性重製」是指我們使用電腦網路或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閱讀文章、觀看圖片時,這些影片、音樂、文字、圖片等影像或聲音,都是先透過機器之作用而「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內後,影像再顯示在電視螢幕上,聲音則是利用音響設備而播放,當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也就消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 那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電腦、影音光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傳遞資訊等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時,是否會侵犯別人的著作權呢?
其實大家不必過度擔心,因為著作權法雖然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也同時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特別規定,除了電腦程式以外,網路中繼性傳輸,或使用合法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的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的暫時性重製,例如,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的暫時性重製,或者影碟、程式、文字、圖片的取得來源是合法的,當您使用電腦和影音光碟機時利用該等著作或資訊所造成的暫時性重製的狀況,都不屬於著作人的重製權範圍,不必獲得同意。
此外,著作權法也訂定了許多合理使用的規定,來限制著作人的權利,讓一般人在合理範圍內可以使用他人著作也不必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所以,縱使是在著作人重製權範圍的暫時性重製,仍有適用合理使用的空間。 三、上班族小心!應避免觸犯「營業秘密法」。   
A:所謂的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例如:行銷策略、定價資訊、員工薪資、客戶名單等,這些資訊必須符合:(一)需具有秘密性。(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三)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四)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如:公司將機密文件設密碼、或與員工簽訂保密契約)。
具備以上這四項要件,才算是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本為一種或多種資訊,而資訊之自由流通,雖為民主社會之基石,惟對資訊之所有人之權益,仍應予以適當保護,以求調和。保障營業秘密才能達到提昇投資與研發意願之效果,也才能提供適當的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訊得以有效流通,建立產業倫理並導正業者之競爭秩序。對於不法取得及使用該「營業秘密」之行為(如:竊取公司的機密配方及生產技術),雖然依營業秘密法之規定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仍可能觸犯刑法洩漏業務上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而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四、公司電腦中灌有盜版軟體,應負的著作權侵害責任有哪些?   
A:我國的著作權法將電腦程式(軟體)規定為一種「著作」而加以保障。未經授權重製及非法散布都屬犯罪行為,觸犯者須受刑事制裁並負擔民事責任。如果你或你的公司非法複製了某一電腦程式,你個人(或與公司一同)將會同時受到追訴。 根據新修正著作權法規定,意圖營利而盜版他人著作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到二百萬元罰金。
如果是非意圖營利者,在超過法定門檻(五份或三萬元)時,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盜版的媒介物是光碟,除了處相同自由刑,罰金還提高到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並屬於非告訴乃論。至於常業犯更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八十萬到八百萬元,也是非告訴乃論。
縱使公司電腦中灌的盜版軟體是公司以外的人所灌入,公司如果明知為盜版軟體仍於營業中使用,也仍被視為侵害著作權,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可能必須受到刑事制裁。您及您的公司必須確定自己或公司內每一台電腦上所使用的每一套軟體均須有著作權人之授權。授權合約會告訴您哪些使用方式是被許可的。
使用盜版軟體,除了得負上述的法律風險外,也必須面對其它商務上的風險,包括電腦病毒、損毀之磁碟、以及軟體的瑕疵等,所以是相當得不償失的事情。因此無論是個人或公司電腦,使用者都應該去購買正版的電腦軟體,並依軟體所附之授權合約所規定之內容使用,方係正道。 五、教授上課提供大家學術著作的影印,是否也涉及著作權問題?   
A:教授因為教學的需要而使用到他人著作的情形,可說是很平常的事。因授課或教學需要,影印他人之著作,編成講義,提供給學生作為免費教材,這樣是否違反了著作權法呢?
其實,影印別人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是屬於把別人著作的內容予以重複製作,構成「重製」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對自己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最重要的一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
不過學校裡的老師因為授課教學的需要,而僅重製他人著作少部分內容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規定,而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即毋需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反之,雖然學校教師,即使係為授課教學的目的,但將他人的著作作大量的重製,嚴重損害到著作人的權利,甚至發生替代市場的效果,就不能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
雖然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行為,並無違反著作權之問題,不過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 重製的著作如果依該著作的種類、用途以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有妨害時,則不可進行重製行為。例如僅是利用一本書的少數幾頁,固然是合理使用,但若是印了該本書的最重要部分,使得學生因此可以不必再購買原書,或是影印測驗卷給學生作測驗,那就對著作人之利益有所妨害,不是合理使用。
(二) 必須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所謂合理的使用是指基於特定目的(如個人非營利的使用、學術教育、新聞報導或公益活動)或特殊身分的、機關或團體(如立法、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廣播電視台)對於他人著作,於合理範圍內得加以利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於教師教學之情形,就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的老師基於學校教學之目的。
因此,如果老師或教授是單純基於學術教育的目的而進行重製,且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利用他人的著作,那就不構成對於著作權的侵害行為,但如果逾越法律允許之「合理使用」範圍的話,就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所以,還是必須注意。 六、我常收到電子郵件裡有好文章與圖片,可以再轉寄出去嗎?   
A:其實利用電子郵件轉寄他人文章或圖片之著作,都會涉及著作權法,因為「轉寄」他人著作這一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也是屬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的「重製」行為,因此電子郵件的轉寄行為,是可以用著作權法來加以規範的,並非無法可管。
不過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如果我們轉寄的對象是特定的少數人,又是少量且屬於「非營利性使用」性質,通常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的範圍,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還是得按照這些著作之性質、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來加以綜合判斷。舉例來說,被轉寄之文章,如果係著作人所出版書籍中之一篇代表性文章;被轉寄圖片是某本漫畫中的最精彩部分,則網路上之大量轉寄行為,因具有大量傳播之特性,可能就會發生所謂的「市場替代」效應(以淺顯的白話來說,就是會造成讀者不去購買紙本之文章或圖片,而只從網路上下載或直接在網路上瀏覽),對著作權人造成極大的傷害(因為紙本之書籍或漫畫銷路會受影響,著作權人之收益就會減少),那就可能不是單純以使用是「非營利性」性質這一點,就說是「合理使用」了。
所以對於他人已經以紙本、CD等方法而發表之著作,除非是著作權人明白表示同意,最好還是避免在網路以轉寄方法讓大家共享,一來尊重著作權人之權益,二來避免自己觸法。 如果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下,將網路上受著作權保護的文章、圖片、音樂等下載,而且將這些「著作」,做成紙本或錄製於CD中,流通於市面,並有營利的行為時,就屬於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之行為,可能會被處以刑責或罰金。 七、學校為了教學需要,常會放映視聽著作,會有問題嗎?   
A:著作權法之制定,具有「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及「調和社會公益」的目的,但是如果過度保護著作權,反而會阻礙學術、文化的交流發展與知識的傳遞,所以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都有訂定「合理使用」原則,作為一種平衡機制。
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也有「合理使用」原則之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都是與「合理使用」有關的規定。即在不致大幅影響著作權人經濟收益或著作人創作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社會大眾在合理範圍內,基於教育、研究、評論、報導、公益等目的,不需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可以無償利用他人之著作,並不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學校裡的老師或教授因為教學上的需要,而重製他人視聽著作內少部分內容的行為,原則上是符合了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以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規定,無需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另外,雖說在課堂上公開放映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行為,但是如果其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即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仍應注意不可以超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的判斷標準,即(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因此,只要學校的老師或教授是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以及利用原著作的比例甚低,再加上利用結果對於發行視聽著作公司的市場並不會有任何影響,或影響很小,就符合合理使用的規範。但是如果是播放整部電影或整個錄影帶,則可能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應,所以一般來說,電影或錄影帶發行公司或代理這些電影或錄影帶之公司,通常會發行提供學校專用的電影或錄影帶等(就像套裝軟體也有教育版一樣),學校如有需要,最好是購買此種電影或錄影帶,較為妥當。 八、我是小攤販,賣假名牌很好賺,是否會坐牢?   
A:一般的商品都有品牌,而知名品牌的商品不僅具有一定的品質保障,還可作為使用者具有某種社會地位的象徵,所以,知名品牌商品很容易獲得消費者的青睞和信任,銷路也比較好。也因此,有些不肖的商人,喜歡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標,或是直接仿冒名牌商品的樣式,用較低廉的價格販售,以謀取不法之巨額暴利,完全不顧這些知名品牌的身價,都是來自名牌公司耗費了巨額金錢和心力打廣告,長時間經營的成果,若有人任意搭便車,仿冒其商標商品,竊取他人辛苦經營的努力成果,當然是不道德的、不公平的。所以,為了保障正當商標權人之利益,和避免消費者因買到品質低劣的仿冒品,而受到欺矇誤購的損失,並維護工商企業之正常秩序。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爰明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另於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販賣或製造仿冒品,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行為。所以,販賣商品時,千萬要小心,務必注意商品來源並保留交易憑證,以預防日後被誤會為販售仿冒品,涉及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時,才可以作為舉證免責之自保證據,對於來源不明之商品或低於一般真品價格甚多之商品,則千萬不要輕意購買轉售,以免招來官司,啷噹入獄,屆時後悔也來不及了哦。 九、寫文章時引用別人資料,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A: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裡所稱之「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例如:影評、著作權侵害鑑定…等)、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正當目的,並非泛指任何目的。至於所稱的「引用」,是指利用他人之著作,供自己創作、研究之參證、註釋或評論等等而言,因此被利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屬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
所以如果沒有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引用」之要件。除此之外,引用他人著作或文章時,必需注意應該明示其出處,且除非有必要,否則最好在引用他人著作時,避免整篇或整段之引用,較不會引起是否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爭議。 引用他人的文章時,註明作者、出處,除了是一種禮貌外,也是對著作人格權的尊重。至於引用多少內容會在「合理範圍」內,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四項標準,即(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因此,我們在寫文章或創作時,如有引用他人著作內容之需要時,一定要想想自己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規定,有無以合理的方式註明出處,以免侵犯了別人的權利。 十、在餐廳、商店或飛機裡播放音樂或CD,是否須取得授權呢?   
A:當我們在百貨公司、商店逛街購物,或在餐廳用餐時,常會聽到這些公共場所播放著優美的音樂,來營造氣氛,增加情趣,藉以招攬顧客,提高業績。這種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呢?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詞曲等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我們要在公開場所藉用視聽設備傳達音樂著作的內容,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必須要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公開演出權。除了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中演唱或演奏的表演人,對於播放錄音著作的公開場所,也享有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
因此無論是百貨公司、餐廳、唱片行等這些商店,利用錄放音機及音響設備,或接收廣播電視節目再以擴音設備,播放音樂給顧客欣賞,都是一種將他人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行為,應該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屬於合法。對於錄音著作及表演,雖然不必事先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該支付使用報酬。
大家一定要培養正確的著作權常識,建立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尤其是營業行為會牽涉到公開演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的行業,最好事先向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徵求同意,或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表演人組成的著作權仲介團體預繳使用報酬,避免發生著作權的糾紛。 十一、著作權法對舞蹈著作之保護   
A:所謂舞蹈著作,是指依身體動作之肢體語言所表現之著作。 我國的著作權法保護具有原創性的舞蹈著作。這裡所要強調的是原創性,因此一般僅僅具有單純自娛性質或是機械化的運動競技動作,因為缺乏創作性,就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舞蹈著作,例如指定特定技術的體操、滑冰、跳水、社交舞蹈等等,因為這些活動僅是一些一再重複出現之標準動作,屬於一般人都可以模仿、模擬或重複進行的動作,沒有創作性在其中。
另外,我國著作權法並非以著作必須「固著」於有形媒體為必要,因此,舞蹈著作僅需以表演方式為之,就可以立刻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不需將該舞蹈著作以錄影或其他方式固著於有形之媒體。 不過,要強調的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至於風格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此,演出他人所編的舞碼,固應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至於演出同一族群相同風格而非他人所創作之舞蹈,則無著作權侵害問題。
例如演出他人所編的某一原住民族傳統舞蹈「歡慶豐收舞」,固應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如演出具該原住民族傳統風格之舞蹈,但非他人所編的「歡慶豐收舞」,則僅風格相同為原住民族傳統舞蹈,並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祇是其究為同一著作或僅是風格相同,應由舞蹈專家或法院認定。十二、是不是一定要手工製作、非大量生產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工藝品?   
A: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而著作權法也明訂,美術工藝品是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所以,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的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工藝品。
美術工藝品的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如果是用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大量生產者,則屬於工業產品,就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認定之美術工藝品,因此不受著作權之保護。 大家可能會擔心,原先以手工製作出來的美術工藝品,如果之後用機械方式量產重製物,是否會喪失受保護的地位?
其實,如果以手工製作一件美術工藝品之後,再以手工或機械方式將它大量生產,這時候第一件製品與後來所作成的產品,就屬於「原件」和「重製物」之間的關係,「重製物」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但是,重製美術工藝品「原件」的行為,本來就是著作人可以行使之權利,著作權也不會因為重製權之行使而消失。換句話說,原先單一製作的美術工藝品,並不會因為後來的量產而使其改變性質,喪失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地位。十三、同學人人都有MP3,難道人人都有罪?   
A:MP3是一種音樂檔案格式,它以MPEG Audio 3的壓縮模式,可以將一首30~50MB WAV格式的歌曲壓縮至3~5MB的大小而已,在正常650MB容量光碟下可裝130~200條歌曲,約為十幾張專輯的份量,加諸檔案小,易於在網路上傳輸,因此在這幾年來成為網路中最廣為流傳的一種音樂檔案格式。
不過MP3因為牽涉到著作權之問題,所以讓許多人質疑使用或錄製MP3到底合不合法。 關於在網路上下載MP3的行為,如果只是自己欣賞,在少量的情形下,可以被認為是符合所謂的「合理使用」原則,不會侵犯他人之著作權。但若是大量下載,造成「市場替代」效果,不再購買合法CD產品,或是將MP3轉寄給其他親朋好友或公眾,甚至轉錄成CD之後公開販售,勢必會影響或威脅到唱片公司的營業利潤,這樣不僅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且因為沒有經過他人同意而重製著作財產人之著作,侵害了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專有之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則唱片公司有權利經由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未經授權而在網路上大量下載或傳輸MP3檔案,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如果是意圖營利而做這些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縱使沒有營利意圖,也須負擔民事責任,而無營利意圖的侵害,如果侵害超過五份,或是超過市價三萬元的侵害,仍會有刑事責任,如果是為販售光碟而進行盜版,或販售盜版光碟,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金,並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而常業犯將重處一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八十萬元至八百萬元罰金,因此網友們可要相當謹慎。 十四、音樂著作權是否只保護具有藝術價值的音樂呢?   
A:不論何種類型的著作,祇要符合「原創性」與「創作性」,不管有沒有藝術價值,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謂原創性,指著作必須是著作人自己所完成者,而非自他人著作抄襲而來,所以,並不要求新穎性,而且即使「英雄所見略同」,都無礙於著作之成立。
至於「創作性」,採所謂「美學不歧視原則」,只要具有最起碼之創作性,即為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須將著作之品質列入考量。因此,著作權法並不是只保護具有藝術價值的音樂,像是古典音樂、藝術音樂等等;也就是說,著作之所以受到法律之保護,並不取決於著作本身是否具有藝術價值,業餘創作者所完成之具「原創性」及「創作性」的音樂著作,即使沒有達到完美的最高境界,也不妨礙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為什麼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也不應該以著作的藝術價值為前提呢?
這是因為有些創作的新奇性與前衛性,在一開始時也許會遭到大眾的排斥,但一段時間後,大眾也可能接受他們新的表達方式。另外一種例子是,大眾所喜歡的音樂或照片等等,可能會被教育程度比一般人高的人,主觀上認定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遏殺創作發展之空間。
所以,任何的音樂著作,不應因其無藝術及教育價值,或因為品味低俗而被藐視,不管其藝術價值的高低,只要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這個原則,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十五、未經電影著作人同意,而依照電影的主要劇情與架構,而改編成電視劇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A:著作權法明訂,有十一種著作都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項目,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和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而所謂的視聽著作則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由此,我們可以相當清楚的知道電影是屬於視聽著作的一種,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如果不是以原版照抄的方式將一部電影重製成電視劇,那就沒有侵害到視聽著作權人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享有的重製權。 另外,將電影改編成電視劇的行為,是屬於著作權法上所稱的「改作」。而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因此擅自將電影改編成電視劇的行為就已經侵害了電影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改作權。
而法院就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侵害改作權的人加以處罰,如果是意圖營利而侵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侵害,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六、製作與販售盜版光碟,要負責什麼法律責任?   
A:我們常常在夜市中看到一些專門出售盜版CD、VCD、DVD等光碟的攤位。這些盜版者運用科技工具,在短時間內大量盜拷他人熱賣中的光碟片,讓辛辛苦苦費盡心血錄製完成的正版光碟片的著作權人應該享有的著作財產權益在一夕之間付諸流水。這些不法之徒在盜拷以後,還要把這些盜拷光碟片銷售出去,以便從中獲利。
為了杜絕盜版行為,保護著作人的權利,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意圖營利以重製光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到五百萬元罰金,常業犯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八十萬元到八百萬元,所得利益超過八百萬元者還可以在其獲利範圍再加重,同時也將製造及販售盜版光碟之犯罪行為改為公訴罪。而為了遏制意圖營利者散布或販賣盜錄、盜版光碟的行為,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也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當然,除了上述刑事責任外,著作財產權人還是可以依法請求盜拷正版光碟的盜版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可要求五百萬元賠償(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 十七、什麼是公開傳輸權?   
A:公開傳輸權(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十八、為什麼要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權?
A:(一) 由於數位科技、電子網路及其他通訊科技的興起,任何著作都可以輕易地以數位(digital)形式存在或呈現,再藉由網路快速地傳送給許多人,對著作權人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傳統的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權利,無法充分地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因而在1996年通過了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WCT)及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兩項國際公約,針對數位化網路環境,明定應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權。
(二) 為與國際接軌,促進資訊傳播與電子商務之蓬勃發展,提升著作人在數位化網路環境中之保護,所以修正我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才能確實維護知識經濟及未來數位內容產業的正常發展,維持我國的競爭力。
十九、對著作人賦予公開傳輸權之後,除了合理使用情形外,一般人在網路上有哪些應該注意的問題?
A:(一) 在網路上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等著作上載,下載,轉貼,傳送,儲存,都是屬於重製的行為,如果未經同意的話,將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
(二) 著作人在網路上的權利,除了重製權之外,另外還享有公開傳輸權,所以重製別人的著作,放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瀏覽,觀賞或聆聽,除了要取得重製的授權外,還必須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
(三) 凡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更多的人瀏覽、觀賞或聆聽,不但會造成侵害重製權的問題,還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輸權。所以透過網路交換軟體將儲存在電腦中別人的著作檔案,主動提供網友下載,以及喜歡把各種資訊貼上網讓大家共享的人,要特別注意了,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造成違反著作權法的困擾。
(四) 各個網站或BBS站的版主,對於網友貼上網的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如果不確定是作者同意在網路上流通的,最好刪除,免得無端發生侵害公開傳輸權的糾紛。 二十、什麼是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   
A: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指當利用人在公開的場所,播放CD、錄音帶或唱片的時候,那些被播放的CD、錄音帶或唱片的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針對這種公開演出的行為,可以要求播放的行為人,給付使用報酬。
廿一、為什麼要賦予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
A:(一) 自有著作權保護制度以來,重製權、散布權和演出權就是三項最基本的權利,而我國著作權法從民國十七年立法開始到今天,對錄音著作就是給予一般著作的保護,不像德、日、韓等大陸法系的國家採取著作鄰接權的法制。
(二) 雖然如此,但是我國對於錄音著作的保護,並未賦予演出權,相較於其他享有公開演出權的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以及享有公開上映權的視聽著作來說,對錄音著作的保護程度,確實是略遜一籌的。這種情形意味著,在公開的場合放映影片或播放CD、錄音帶或唱片,要徵得影片、音樂著作人的同意,可是卻不需要徵得錄音著作人的同意,因為影片有公開上映權,音樂有公開演出權,而錄音著作卻沒有相對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公開場合,透過CD、錄音帶或唱片,聆聽到音樂,對於作曲的人要付費,但是對把曲子製作成有聲音的CD、錄音帶或唱片的錄音著作人及表演人,卻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此種情形實有欠公平。
(三)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1996年通過的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明定錄音物製作人及表演人對其錄音物之公開傳達應享有「適當之報酬請求權(equitable remuneration)」。為符合國際保護標準,爰參照法國、瑞士、瑞典、德國:::等許多國家的立法例,給予使用報酬請求權,讓錄音著作人及表演人可以向公開演出的行為人收取使用報酬。
廿二、著作權法對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A:(一) 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請求權,不屬於專有的排他性利用權,而只是一種民法上的請求權。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要求公開演出人支付使用報酬時,未依照其請求支付的話,只成立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會發生著作權法規定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也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的問題。
(二) 錄音著作裡面不含表演人的表演,則由錄音著作人自己向公開播放CD、錄音帶的行為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如果錄音著作裡面灌錄了表演人的歌唱或演奏等表演時,由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及表演人共同向公開演出的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三) 公開演出的利用人已經支付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其中任何一方使用報酬的話,對另外一方就不必再支付報酬。換句話說,利用人只需要給一次錢,這筆錢由錄音著作人和表演人自行分配,收到使用報酬的一方(錄音著作人或表演人),必須要將所收的錢,分配給沒收使用報酬的另一方(表演人或錄音著作人)。
(四) 要注意的是,所有公開播放CD、錄音帶或唱片的場所,例如百貨公司、大賣場、餐廳、飛機等營業場所,將會因為公開演出CD、錄音帶或唱片這些錄音著作,必然增加一些使用報酬的成本,今後宜列入營業成本上的考量。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rlhi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